放心,从承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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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公司动态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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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清关关于管辖权,有关提单的法律中没有规定,需要根据民法或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释。基本的解释原则是:提单中有规定的,以提单规定为准;提单中无规定的,按承运人主营业地法、装卸港口地法、发货人主营业地法来考虑,视哪一因素具有“更密切联系”。为更稳定管辖权,提单中一般都明确规定法院管辖权及法律适用,如英国船公司的提单一般都规定英国法院管辖,中远集运公司的提单规定中国法院管辖,而国际性格式提单,如CONGENBILL则规定承运人主要营运地法院管辖。    由于国际航运中存在着期租、方便旗、船舶管理公司等复杂问题,即使提单中规定了由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律及法院管辖”,仍有争议之处。例如,马士基船公司是世界上著名的大船公司,主要营业地在丹麦,期租了一条船,包税清关由船长授权签发提单,提单中有一条光船租船条款,表示马士基只是代理人,而承运人是原船东。该船东又是一个圣文森特公司,由中国香港公司管理,哪国的法院对其有管辖权呢?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找出与案件“更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即实际处理船舶日常业务地,以该地法律为准,并由当地法院管辖。    3)首要条款 包税清关   指合同中指明学某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提单中的首要条款一般都规定本提单合并进《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美国1936年海洋货物运输法》等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首要条款的意义在于,合并进这些国际公约或法律后,提单下关于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豁免、责任限制等都以这些法律为准,提单其他条款与首要条款中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以首要条款中的法律规定为准。非公约缔约国或其国内法无此类规定的,视其自愿接受这些法律规宁.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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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人单方面拟制,印制成格式提单合同,然后“强迫”货方接受。  兴亿国际数百年来,提单条款一直是由班轮公司制定的,这种方式从未有过根本改变,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中重要单证的地位也从未因此而发生根本改变0提单合同条款制定的单边性被广大货方所接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班轮承运人面对众多货主这一特性决定了班轮提单条款制定的单边性。第二,提单条款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提单如果存在免除或降低承运人基本义务的条款会被视为无效。第三,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运人在制定提单条款时,不得不考虑提单条款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第四,提单条款具有公开性,可视为托运人知道其内容。从长期角度看,货方在托运货物前都可轻易地取得提单样本,尽管托运人没有参与提单条款的制定,但对其内容是了解的,如果托运人认为某些条款不能接受,理论上讲可以要求承运人修改,或拒绝与其达成运输合同。因此,从总体上说,提单条款制定兴亿国际的单边性并不一定破坏提单合同的公正性。2)管辖权条款    管辖权在诉讼法中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的权限。国际货物运输同其他国际商务活动一样,在解决争议时法律适用上常常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各国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一项租约免责条款在英国法律下被视为有效,在兴亿国际荷兰法律下就可能被视为无效。因此,解决争议时适用哪国法律会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为避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冲突,一般国际性商务合同都订有管辖权条款。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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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快递根据有关运输法律,装卸港口一经列名指定,就构成承运人的一项承诺,船舶必须驶往列名港口卸货,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英美法中的“合同受阻”事件(frustration)所以,虽然邻近条款中使用了、r”这一词句,表面上看承运人可以选择在邻近港口卸货,但实际上承运人首先应当选择在列名港口卸货.只有当列名港口发生阻碍事件(hindrance)使船舶无法安全进人列名港口,承运人才有权选择到合理的邻近港口卸货。  国际快递对于什么情况才构成“阻碍事件”没有严格的界限,应根据合理原则确定。判断时应考虑延误的时间长短、花费的费用多少、邻近港口的距离等因素。从英国的判例看,严重的阻碍事件已构成“合同受阻”的,如战争、持续的罢工等,未构成“合同受阻”的一些严重事件也允许承运人选择邻近港口。例如,短期的阻碍,如几天的航道堵塞、半个月的等候大潮都不算是严重阻碍事件,港口拥挤造成的较长时间等待更属于商业风险,但江河里的港口遇到枯水期需等候儿个月船舶才有足够水深进港,便是严重阻碍事件(但不一定构成合同受阻),允许承运人选择邻近港口卸货。因此,承运人在依赖邻近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滥用权利。提单的背面条款    1)背面条款概述  国际快递班轮提单的背面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merchants)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期间、责任限制、责任免除、法律适用、法律管辖和特殊货物运输等内容,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班轮提单背面条款的订立与租船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按照法律基本原则,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意见一致的具体体现。但班轮提单条款却是由承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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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留给船长,以备在目的港核对;一份留在托运人手中,作为交付货物的证据;一份寄给收货人,用以向船长提取货物.签发多份提单也可以解决在提单的处理、邮寄过程中丢失,收货人无法提货的问题。国际物流提单除正本外,还附有若干副本,目的是为有关方面提供货运信息。正本提单正面注有“original(原件)”或“negotiable(可转让)”字样,背面印有提单条款;副本提单正面记载与正本相同但载有“副本”字样,背面为空白。如今的正本提单除注明签发份数外,因转让时一般都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提单,船长也就不再保留。为防止提单转让中一物多卖,提单中都规定“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国际物流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或类似文句。    (5)更正与换发。当托运人取得提单后发现填制的内容有误、提单遗失或需要中途改变卸货港时,可以要求更正或换发提单.在核对情况真实并收回原提单后,承运人可予以更正或换发。承运人应将提单更正或换发情况通知船长。提单已经转让的,不得更正或换发。另外,当实际托运人没有获得货款的支付时,有权变更提单的记名收货人、被背书人。10)邻近条款  国际物流 提单正面一般都印有“运至指定卸货港或者邻近港口以使货船能安全到达并始终保持漂浮”这类条款,一般称其为“邻近条款”。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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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提单是一种重要运输单证,未经授权的其他人签发提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未经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的原因主要有:船长拒绝签发清洁提单;交换提单情况下一程提单尚未到手;买方暂无财力赎单但急于提货;船长拒绝签货运代理发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不法商人诈骗等。因此,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前,应谨慎审查提单的真实性,在委托他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注意。鉴于提单的真伪较难识别,提单最好由船长自己签发。    (2)签发时间。它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提单的签发日期(issuing date)。国际贸易中将提单的签发日视为卖方的交货日,它是判断卖方是否按期履行交货义务的最重要依据。因此,提单签发日必须与实际装货完毕日一致。提单签发日与事实不符的,不论是倒签还是顺签,都是对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二是提单应何时签发给托运人((time ofreleasing).这也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要不要签发,二是何时签发给发货人。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我货运代理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应托运人要求,装货后承运人必须签发提单。承运人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发或扣发提单均属违法行为。关于第二个问题,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规定提单应当签发的具体时间。如法国规定,提单最迟应当在货物装船后24小时内签发(1966年第66-1078号令第37条)。多数国家规定,提单应当在货物装船后的合理时间内签发。在装运多票货物时,船长应在每一票货物装完后的合理时间内签发提单,而不能等所有货物装完后再签发。  (3)货运代理签发地点。提单通常在装货港签发,但也有的在承运人的办公地点签发。提单的签发地点表明了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点,涉及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4)笨分份豹_很早以前围际航运中就形成了一种习惯,为每票货物签发一式数份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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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代理单中记载事项对于提单持有人构成“结论性证据”或称“最终证据”,若提单记载与实际交货情况不符,造成收货人损失的,承运人需要承担责任。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装船货物进行仔细的核对,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如实批注。提单中印有的诸如“细节由托运人提供(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据称(said to be)”或类似条款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不如实地签发清洁提单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8)运费及其他费用    提单中一般只记载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支付方式,此种记载应符合运输合同规定。对运费预付的,提单中只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即可,不必注明金额;对在卸货港收取运费的,应在提单中注明“freight collect(运费国际货运代理到付)”或“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货到付运费)”,原则上应注明运费金额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运费金额。应向收货人收取的其他费用,也应在提单中注明。9)提单的签发    (1)签发人。只有承运人才有权签发提单。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以及代表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的船长是法定的提单签发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长可以授权船舶代理人、期租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租船合同授予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代其签发提单,但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签发提单。承运人应对代理人签发提单的后果负责,即使代理人不当签发提单也一样,但承运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代理协议向代理人追偿。
  • 2016 - 10 - 14
    浏览次数: 52
    国际空运另外,虽然我国《海商法》未将“收货人”这一重要资料列人托运人申报义务中,但我国《合同法》已在第304条做出了规定,即“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据此,在可转让的提单中,托运人如未能表明收货人或未能通过其他途径就收货人资料通知承运人,在提单中准确填写“被通知人”就非常重要。6)装卸港口  国际空运装卸港口(loading/discharging ports)是提单中的重要事项,必须准确填写,提单签发后,未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在班轮运输中,遇有货主要求船舶加挂非基本港口的,承运人应谨慎对待,以防对其他货物构成不合理绕航。装卸港口和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点通常会涉及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7)货物描述  国际空运货物描述(cargo description)包括货物名称、标志、数量、重量、体积以及船长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批注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上述内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但此种规定并不免除承运人保证对提单持有人按照提单记载交付货物的义务,这是因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都规定,提
  • 2016 - 10 - 14
    浏览次数: 71
    国际货代 物时,也应当以发货人名义托运,以避免提单关系人混乱。4)收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是指在目的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下,收货人为提单中的指定收货人。因为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所以,承运人需保证在目的港向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在指示提单下,国际货代 如果提单被记名背书,则被背书人就是收货人;如果提单被空白背书,提单持有人就是收货人。如果买方无力或者拒绝付款赎单而银行持有提单,则银行有权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根据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可转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提单合同权利(例如主张货物、索赔货损货差),同时承担提单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等)。但根据英国法律,银行只有在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时才承担提单合同义务,其他情况下,承运人不得因为银行持有提单而要求银行履行提单合同义务。5)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指在目的港接收承运人有关货物到达信息的人,通常是收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是贸易合同的买方。、-、,    提单中的被通知人不是提单合同的当事人,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在无正式委托情况下,承运人不得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中的被通知人。  国际货代 我国《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承运人的通知义务,但我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据此,提单中载人“被通知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运人履行通知义务。许多班轮提单中规定:“在此海运提单中涉及的任何货到后的被通知方仅供承运人参考,如未发出上述通知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不能减轻货方的义务。”此种规定违背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在租船业务中,运输合同通常规定收货人须承担...
  • 2016 - 1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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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快递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没有明确代理关系,托运人也不知道货物将被另一承运人运输,货运代理人又签发了自己的提单,该货运代理人应当认定为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义务。这时,《海商法》应适用,提单中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义务减免规定应视为无效。  国际快递对于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提单持有人来说,除非其知道托运人与运输行为代理关系,否则,对于上述不论哪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只要合法持有,签发该货运代理人提单的人都应被视为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义务。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该提单签发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3)托运人  国际快递托运人(shipper)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它应与托运单中的托运人相一致。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简言之,托运人就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称之为契约托运人,例如CFR,CIF条件下的卖方,或者FOB条件下的买方,或者无船承运人。或者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洋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简言之,托运人还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称之为实际托运人,或称发货人(consigner),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是买卖合同下的卖方。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买方,例如,买方租船订舱托运。‘    由于实际托运人和契约托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相同,为保护实际托运人的利益,提单中的托运人最好记为实际托运人。当发货人委托代理人托运货
  • 2016 - 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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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法律却承认“租赁条款”的效力。  国际快递随着集装箱班轮业务的发展,孕育出了“契约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在我国,无船承运人是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的。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以承运人身份从事班轮运输业务。这些人多数没有运输船舶,但却以承运人名义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该提单被称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或“国际货运代理提单”'(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也有的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根据《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无船承运人应当属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运输货物承担承运人义务。但是,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提单中,背面的承运人义务条款很不统一,有的规定不承担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控制期间的国际快递灭失或损坏责任;有的规定虽然签发提单,但只承担代理责任;有的规定了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这给承运人的认定带来困难。    契约承运人的地位应当根据其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托运人来说,如果无船承运人在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双方为代理关系,托运人知道货物将由代理人委托他人实施运输,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代理合同.如果该代理人签发了自己的运输行提单,即使提单上表明了该代理人为承运人,双方的代理关系仍未改变,该代理人仍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承运人,其行为也不能依据《海商法》的国际快递规定来规范,只能依据代理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当发生海洋货物索赔时,托运人除依据有关代理法律向代理人,即无船承运人索赔外,还可以委托该代理人,或在该代理人不予配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美国专线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一般分为三类,即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基本险是指可以独立投保的险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中的ICC(A),ICC(B)和ICC(C)等。附加险是指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附加承保的险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美国专线必须是在投保了基本险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如IC.C(恶意损害险)。专门险是指对于有些特殊货物,由于其属性不同于一般货物,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专门条款来承保。专门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不必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如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各种协会专门险条款等。美国专线
发布时间: 2017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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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集运 如上所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风险、遭受损失及产生费用,为此需要对所运货物进行投保。由于不同的投保人其所运送的货物不同,载货船舶航经路线和港口不同,运输的季节不同等原因,货物所遇到的风险损失也不相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就会选择不同的险别、不同的条款进行投保。台湾集运按照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可分为不同的险别。保险险别(insurance coverage)是保险公司承保责任大小、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投保人(applicant)在投保时,必须首先确定投保的险别。台湾集运
发布时间: 2017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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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专线(四)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fee)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成立而支付的费用。例如检验费用、拍卖受损货物的销售费用、公证费用、勘察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用等与索赔有关的费用。额外费用一般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对某些额外费用事先另有约定,泰国专线泰国专线如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的费用,不论有无损失发生,保险人都要予以赔偿。此外,在索赔成立时,被保险人不能将额外费用算在保险标的金额之内,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水平从而要求索赔。第三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泰国专线
发布时间: 2017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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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专线 (4)施救费用的赔偿不考虑措施是否成功,只要措施得当,费用支出合理,即便施救措施不成功,没有达到施救的目的,保险人也对施救费用负责。救助费用飞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也称为海难救助,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费用。马来西亚专线救助费用主要分为一般救助和雇佣救助,保险人对这两种救助方式产生的费用均予以赔偿。    (三)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particular charges)是指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重装及续运货物产生的费用,包括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等。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对特别费用进行单独赔偿。马来西亚专线
发布时间: 2017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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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专线即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总计为1 550万元。然而,如果船舶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按比例减少。例如货物的保险价值是2000万元,被保险人只投保1 000万元,则保险人只赔偿施救费用的50%.    (2)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保险人对于不合理的施救费用和不属于防止或减少保险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新加坡专线例如,船舶发生搁浅事故,船方将货物卸下后,不再用该船继续运输至目的地,而改用其他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如果这笔运输费用比用船舶运输费用低,则可视为合理,保险人予以赔偿;反之,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原来运输方式转运所需的费用,对超过该项费用的部分不予赔偿。    (3)施救费用严格限于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如果采取的行动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非由本保险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保险人索赔。新加坡专线
发布时间: 2017 - 04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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