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单中记载事项对于提单持有人构成“结论性证据”或称“最终证据”,若提单记载与实际交货情况不符,造成收货人损失的,承运人需要承担责任。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装船货物进行仔细的核对,对货物的外表状况如实批注。提单中印有的诸如“细节由托运人提供(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据称(said to be)”或类似条款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不如实地签发清洁提单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8)运费及其他费用 提单中一般只记载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支付方式,此种记载应符合运输合同规定。对运费预付的,提单中只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即可,不必注明金额;对在卸货港收取运费的,应在提单中注明“freight collect(运费国际货运代理到付)”或“freight payable atdestination(货到付运费)”,原则上应注明运费金额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运费金额。应向收货人收取的其他费用,也应在提单中注明。9)提单的签发 (1)签发人。只有承运人才有权签发提单。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以及代表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的船长是法定的提单签发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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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另外,虽然我国《海商法》未将“收货人”这一重要资料列人托运人申报义务中,但我国《合同法》已在第304条做出了规定,即“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据此,在可转让的提单中,托运人如未能表明收货人或未能通过其他途径就收货人资料通知承运人,在提单中准确填写“被通知人”就非常重要。6)装卸港口 国际空运装卸港口(loading/discharging ports)是提单中的重要事项,必须准确填写,提单签发后,未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在班轮运输中,遇有货主要求船舶加挂非基本港口的,承运人应谨慎对待,以防对其他货物构成不合理绕航。装卸港口和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点通常会涉及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7)货物描述 国际空运货物描述(cargo description)包括货物名称、标志、数量、重量、体积以及船长对货物外表状况的批注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上述内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但此种规定并不免除承运人保证对提单持有人按照提单记载交付货物的义务,这是因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都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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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 物时,也应当以发货人名义托运,以避免提单关系人混乱。4)收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是指在目的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下,收货人为提单中的指定收货人。因为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所以,承运人需保证在目的港向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在指示提单下,国际货代 如果提单被记名背书,则被背书人就是收货人;如果提单被空白背书,提单持有人就是收货人。如果买方无力或者拒绝付款赎单而银行持有提单,则银行有权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根据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可转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提单合同权利(例如主张货物、索赔货损货差),同时承担提单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等)。但根据英国法律,银行只有在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时才承担提单合同义务,其他情况下,承运人不得因为银行持有提单而要求银行履行提单合同义务。5)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指在目的港接收承运人有关货物到达信息的人,通常是收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是贸易合同的买方。、-、, 提单中的被通知人不是提单合同的当事人,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在无正式委托情况下,承运人不得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中的被通知人。 国际货代 我国《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承运人的通知义务,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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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没有明确代理关系,托运人也不知道货物将被另一承运人运输,货运代理人又签发了自己的提单,该货运代理人应当认定为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义务。这时,《海商法》应适用,提单中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承运人义务减免规定应视为无效。 国际快递对于收货人、货运代理人提单持有人来说,除非其知道托运人与运输行为代理关系,否则,对于上述不论哪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只要合法持有,签发该货运代理人提单的人都应被视为承运人,依法承担承运人义务。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该提单签发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海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3)托运人 国际快递托运人(shipper)是班轮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它应与托运单中的托运人相一致。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简言之,托运人就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称之为契约托运人,例如CFR,CIF条件下的卖方,或者FOB条件下的买方,或者无船承运人。或者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洋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简言之,托运人还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称之为实际托运人,或称发货人(consigner),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是买卖合同下的卖方。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买方,例如,买方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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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律却承认“租赁条款”的效力。 国际快递随着集装箱班轮业务的发展,孕育出了“契约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在我国,无船承运人是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的。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以承运人身份从事班轮运输业务。这些人多数没有运输船舶,但却以承运人名义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该提单被称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ill of lading)或“国际货运代理提单”'(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也有的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根据《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无船承运人应当属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运输货物承担承运人义务。但是,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提单中,背面的承运人义务条款很不统一,有的规定不承担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控制期间的国际快递灭失或损坏责任;有的规定虽然签发提单,但只承担代理责任;有的规定了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这给承运人的认定带来困难。 契约承运人的地位应当根据其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托运人来说,如果无船承运人在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双方为代理关系,托运人知道货物将由代理人委托他人实施运输,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代理合同.如果该代理人签发了自己的运输行提单,即使提单上表明了该代理人为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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