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单放货 国际货运代理可转让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要求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以外的人交付货物,从提单合同上说是违约行为,从剥夺他人物权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因此承运人必须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航运实务中由于提单周转时间长于黛物运输时间,或由于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提单尚未转让,造成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提单仍未到达收货人手中,迫使收货人凭提单副本加上保函向承运人提货。这种承运人凭上述单证交付货物的行为在业务中被称为“无单放货”。由于无单放货行为剥夺了提单持有人的货物占有权或所有权,既违约又违法,因而会招致提单持有人的起诉,承运人应当避免这种做法。为避免船期损失,船东可以通过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于等待正本提单造成的船期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或在保留货物占有权的前提下将货卸进保税仓库的方法来解决。根据某些国家法律,在记名提单下,船东在验明收货人身份与提单记名人一致后,可无正本提单放货,但收货人应出具收货证明。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这种做3.运输合同作用 ”提单运输合同作用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海洋货物运输合同是关于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期间、责任限制、责任豁免、法律运用等主要内容的协议。提单的运输合同作用的含义是,提单表明了承运人与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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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书转让给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再将提单转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货人付清货款后再将提单转让给收货人,收货人(提单受让人)可以将该提单继续在商人之间转让,或到银行质押取得货款。其中,提单在商人之间转让的多数是货物所有权,包括开证银行向收货人的转让,但发货人向银行的转让,只是转让货物的占有权,而货物所有权继续控制在发货人手中。进行这种区分的必要性在于:其一,卖方在买方付清货款前可以继续控制货国际快递物所有权;其二,银行不必卷人商业合同关系中;其三,在托收、寄售等贸易方式下,可让买方先以提单提取货物转售,但卖方声明保留货物所有权。这样,买方转卖的货款就必须归还卖方。 4)提单转让与其他票据转让的区别 提单转让过程中,各关系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一般的可流通票据不同,可流通票据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流通票据是有价证券,可以多次进行转让,所有背书人均负连带责任。提单也可多次转让,但一经合国际快递法转让,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最后受让人只能向提单最初签发人—承运人主张提单权利。提单转让在时间上也是有限制的,即从提单签发之时起到货物交付时止.另外,全套提单中的一份提取了货物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单持有人必须办理提货手续,否则货物会被当作无主货处理。收货人提货后,或货物被依法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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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物权凭证的法律规定 国际货代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通过商人习惯进而通过立法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尽管有人称其为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但将记名提单也包括在内似乎不妥。上述解释或规定都是针对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在此作用下,提单合法转让,等于货物合法转让。 3)提单转让的基本形式〔 国际货代提单的转让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买方付清了货款,卖方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凭此向船方提取货物,就属于这种转让;另一种是货物占有权转让,卖方将代表货物占有权的提单质押给银行,向其贷款,或在议付时对提单做不记名背书转让给议付银行,就属于这种转让。第二种情形下转让的是货物占有权,而不是货物所有权。 国际货代提单在转让过程中其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有时是相分离的。从提单的转让流程看,当国际贸易中采用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发货人从承运人取得提单后首先将其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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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人的保护,从英国司法实践看,只有在托运人隐瞒危险品详情而造成货物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才与托运人负连带责任,而与承运人无关。对其他与提单记载不符的交付,承运人仍需承担责任。物权凭证作用 1)提单物权凭证的解释 国际空运 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提单的物权凭证指的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下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或所有权。具有物权功能的提单仅指可转让的提单,即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O 在运输合同下,当事人更多关心的是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持有提单,就可以推定持有人有权占有货物;提单持有人出示了提单,承运人就应当向其交付货物,而无须考察提单持有人是否拥有货物所有权。在货物买卖合同下,当事人更多关心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在没有收到对价以前,通过控制提单可以控制货物所有权;买方在给付了对价取得提单之后,就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国际空运 应当注意的是,即使是买卖合同下转让提单,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转让了货物所有权。持有提单,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持有人拥有货物所有权,但持有人一定拥有货物占有权。例如,在非付款交单(信用证下的议付与托收下的付款交单即时的对价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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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为改变这种状况,《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将提单的证据效力确定为绝对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承运人对提单记载的相反举证不可对抗提单持有人。·对于发货人,承运人可以举证推翻提单记载,但对托运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提单就是装运货物的绝对主据,承运人有绝对义务按照提单记载的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发生货物品种不符,数量短少,包装或货物损坏,承运人需负赔偿责任.在这种绝对贵任制度下,承运人国际物流签发提单时应保证提单记载与实际相符,在运愉过程中应谨慎、妥善保管货物,以便在卸货港按照提单记载交付货物。,:’“ 对于由发货人提供而船东不知晓的某些提单记载,《海牙规则》及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发货人应对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英国《1992年海洋货物运愉法》关于发货人提单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提单的转让一并转让给了国际物流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发货人的上述贵任就转到了提单持有人身上,即提单受让人需对提单记载不真实负贵。这与提单绝对证据效力的规定存在着矛盾。考虑到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的谨慎核查责任及对无辜提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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