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清洁提单(foul B/L;unclean B/L) 兴亿国际 指载有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承运人的不良批注包括对散装货或裸装货的外表缺陷的批注和对包装货物包装不良状况的批注。买方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在装船货物存在外表不良状况时,为取得清洁提单,发货人往往出具保函,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种做法对提单的持有人来说是一种欺骗行为,发货人、承运兴亿国际人都应对其后果负责,而且发货人保函的合法性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凭发货人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将会承担很大的风险。按运输方式划分1)直达提单(direct B/L)指保证货物在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运达卸货港的提单。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through B/L) 指注明货物将在中途港换装另一船舶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根据《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但运输合同可以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责任。所以,签发全程转船提单的承运人,其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如无特别规定,须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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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order B/L) 包税清关指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 X X)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此种指示应视为凭托运人指示;后者称为记名指示,承运人应当按照记名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不论哪种指示,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法转让给他人。 提单背书有“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和“记名背书”(endorsement in full)两种.前者是指仅由背书人(endorser)在提单的背面签署自己的名字或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称;后者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指示提单在托运人(卖方)未指定收货人之前,卖方仍对货物具有所有权i提单经托运人空白背书后,即成为持有人提单,持有人可以不经背书转让提单;提单经托运人记名背书后,即成为记名包税清关提单,此种提单不能再转让。3)持有人提单(blank B/L; open B/L; bearer B/L) 也称做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是指在“收货人”栏填写“持有人”(bearer)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任何背书手续,可以直接凭交付履行转让。 包税清关 不记名提单的转让虽然极为简便,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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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tion)方式表明货物已经装于具名船只的提单。根据有关法律,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已装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也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进口清关 2)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八.)。/ 进口清关指承运人在收到货物等待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没有表明货物已经装船,更没有装船日期,往往也不注明装运船舶的名称,将来货物能否装运不确定,对提单受让人无保障,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及准确装货数量并签字后,待运提单即变为已装船提单。待运提单同收货单一样,都是运输合同的证据,但不是物权凭证.按收货人记载方式划分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进口清关指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提货,不能通过背书转让,除非记名收货人与提单受让人另立转让协议‘但少数国家,如日本、韩国的《商法典》规定,即使是记名提单,也可以背书转让。记名提单可避免提单转让可能带来的风险,但也丧失了它的可流通性。在美国等一些国家,记名提单下提取货物时不必出示正本提单,仅凭记名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但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下提取货物时也需要出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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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班轮运输方式下,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从合同成立角度看,订舱单就是班轮运输合同。但如从业务实际考察,订舱单的内容非常简单,它只载明了货物资料和船名、装卸港口等几项内容,关于船期则体现在班国际快递轮时间表中;关于运价体现在班轮运价表中;关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期间、免责事项、法律适用等主要间题则印在班轮提单中。船期表、运价表、提单是公开给所有发货人的,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中的内容。因此,从完整的合同看,订舱单、船期表、运价表、提单共同构成班轮运输合同,其中提单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其称为格式合同,订舱单只是表明运输合同关系确定的时间。所以,英国提单法,!,才有“提单所表明的运输合同”、“提单所包含的运输合同”之说。 3)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提单合同关系 .国际快递·在第二种情况下,即提单转让之后,不论在什么运输方式下,提单都是约束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运输合同。将并非运输合同签约人的提单持有人变为提单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法律所强制规定的。我国《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的规定也源于同一思想。正是由于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提单持有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提出交付货物的要求(当然在物权凭证下他也有权这样做),在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才有权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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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2)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提单合同关系 货运代理在第一种情况下,提单的运输合同作用在不同的运输形式下表现形式不同,因此导致人们对此认识不同。英国提单法承认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我国法律界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以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观点占上风,这一观点体现在《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中。事实上,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和提单流转程序及关系人的复杂性,提单运输合同作用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 货运代理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当承租人为发货人时(如在CFR,CIF条件下),承运人与承租人(发货人或称实际托运人)的权利叉务由租船合同约定,这时提单对于实际托运人而言不具有运输合同作用;当承租人为贸易合同的买方时(如FOB贸易条件下),提单对于实际托运人而言则具有特殊的运输合同属性。这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体现在,实际托运人成为提单合同的关系人,提单有关条款约束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各国相关法律也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下发生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时,货物所有权仍在发货人手中。如果承运人违反提单运输义务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者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实际托运人可依据提单运输合同追究承运人责任;同时,实际托货运代理运人也必须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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